新北市汐止區農會附設新北市私立汐農幼兒園
113學年度收、退費辧法
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31123107 號令修正發布
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 第六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: 一、 學費:15,000元(大班)/期;10,600(中小班)/期。用以支付教保活 動直接相關之人事費用。 二、 雜費:2,854元(大班)/月;3,548元(中班)/月;3,549元(小班)/月。 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、修繕費、維護費、水電 費、行政業務費、房屋租賃費,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。 三、 材料費:100元(大班)/月;1,000(中小班)/期。輔助教學主題所需 要之教學素材。 四、午餐費:1,800元/月。午餐食材、廚(餐)具、燃料費等。 五、點心費:1,600元/月。每日上、下午點心之食材、廚(餐) 具、燃料 費等。 六、活動費:100元(大班)/月;1,200(中小班)/期。課程所需使用之簿本 、畫冊、文具等。 七、交通費:1,400元/月/2趟。幼童專用車之油資、保養修繕、保險、 規費等。 八、其他費用:代購運動服(制服、圍兜)、書包之費用,或辦理戶外教學 之門票及租賃車輛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費用。 但應視家長個別需求,不強制要求購買或參加。
第三條 學期中入園者,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、退費基準日。全學期收費項目, 按月數比例計算;每月收費項目,按上課日數比例計算。
第四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 一、學費: 本園為準公共化幼兒園,學費全額由政府補助,不予退費,於學期結束 後與教育局核結退費給教育局。 二、午餐費、點心費、交通費: 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。 就讀日數比例,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日數 計。
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,退還請假或停課期間之午餐費、 點心費、交通費、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代辦費項目,其餘項目不 予退費: 一、 幼兒因故請假,於請假日前辦妥請假手續,且實際請假日數連續達上 課日五日以上。 二、 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強制停課,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 停課。 三、 國定假日、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等連續假日達五日(含例假日)以上。 前項第三款之退費,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。但須補課之彈性放假日,不予退 費。
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 本園加入準公共化幼兒園,收費標準依照教育部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