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汐止區農會附設新北市私立汐農幼兒園
109學年度收、退費標準
中華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北府法規字第 1023388207 號令修正發布
第一條 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。
第二條 本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:
一、學費:15,000元(11,600)/期。用以支付教保活動直接相關之人事費用。
二、雜費:600元(900)/月。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、修繕費、維護費、水電費、行政業務費、房屋租賃費,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。
三、教材費:100元/月。輔助教學主題所需要之教學素材。
四、午餐費:1,800元/月。午餐食材、廚(餐)具、燃料費等。
五、點心費:1,600元/月。每日上、下午點心之食材、廚(餐)具、燃料費等。
六、活動費:100元/月。課程所需使用之簿本、畫冊、文具等。
七、交通費:1,200元/月/2趟。幼童專用車之油資、保養修繕、保險、規費等。
八、其他費用:代購運動服(制服、圍兜)、書包之費用,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租賃車輛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費用。但應視家長個別需求,不強制要求購買或參加。
第三條 學期中入園者,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、退費基準日。全學期收費項目,按月數比例計算;每月收費項目,按上課日數比例計算。
第四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一、學費:
本園為準公共化幼兒園,學費全額由政府補助,不予退費,於學期結束後與教育局核結退費給教育局。
二、午餐費、點心費、交通費: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。就讀日數比例,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。
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,退還請假或停課期間之午餐費、點心費、交通費、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代辦費項目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:
一、事先請假且請假日數含假日達7日以上。
二、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請假日數含假日達7日以上。
三、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,請假日數含假日達7日以上。
前項第三款之退費,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。但須補課之彈性放假日,不予退費。
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本園加入準公共化幼兒園,收費標準依照教育部規定辦理。